腾讯QQ聊天记录帮他打赢百万官司

李明(化名)是杭州市一家车饰材料厂的业主,喜欢用网络交谈做生意,尤其是用QQ工具。2010年9月,他与莆田某实业有限公司通过QQ聊天谈成一笔冰丝面料的生意,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一份。双方都在《购销合同》上签了名。此后,双方每月以QQ发送《对账确认函》进行结算。

2012年1月5日的《对账确认函》上,载明莆田某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货款共计96万余元,但该公司一直未付款。

于是,李明诉至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该公司偿还货款96万余元并支付相关利息。李明向法院提交了电脑扫描上传后下载下来的《购销合同》复印件、《对账确认函》复印件和QQ聊天记录等证据。

模拟辩论

观点一:QQ聊天的形式无法确认双方的真实身份,不能作为证据

李明提供的《购销合同》和《对账确认函》是复印件,对其真实性无法确认。

而QQ聊天记录仅显示双方网名,由于网络的隐蔽性和虚拟性,无法确认双方的真实身份。所以,李明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他与莆田某实业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也无法认定该公司拖欠李明货款96万元,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观点二:QQ聊天记录和其他电子证据复印件构成了优势证据,可以作为证据

李明提供的《购销合同》、《对账确认函》和QQ聊天记录等证据,在内容上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共同构成优势证据,按照民事证据盖然性原则,应该可以认定。

《对账确认函》有被告公司财务人员签名确认,系其履行职务行为,由此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当由被告承担。李明要求该公司偿还货款是合理的。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李明提供的《购销合同》、《对账确认函》复印件和QQ聊天记录,从证据形式上来看,证据本身的真实性确实存在瑕疵。但是,结合本案的案情,双方通过QQ聊天的方式进行交易往来,合同、结算单等都是通过扫描上传到网上后再发送给另一方签名确认形成的,整个过程都是通过网络进行的,在未进行证据保全的情况下,电子数据交换的形式直接决定了李明难于提供证据原件。此种情况下,若是按照传统对证据形式的要求否认李明提供的电子证据复印件的证明力,驳回其诉讼请求显然有违案件事实。因此,法院结合了电子证据的内容对证据进行认定。最后,法院判决莆田某实业公司偿还李明货款96万余元,并支付相关利息。

嘉宾说法

主持人:本报记者 杨玉娟 通讯员 黄美妹

嘉宾: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法官 阮婷婷

主持人:QQ聊天记录能当证据吗?

嘉宾:可以,但有一个前提,就是证据的来源和形式的合法性问题。

QQ聊天记录是属于电子证据范畴。电子证据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网络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证据。在以往的民事诉讼活动中,电子数据也作为证据存在,但往往被认定为七类证据的特殊表现形式。

2013年起施行的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已明确将电子证据作为法定证据类型之一。也就是说,“电子数据”首次被写进《民事诉讼法》,作为第八大证据种类。所以,QQ聊天记录的证据能力是没有问题的,可以作为诉讼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主持人:如果在QQ上开玩笑,说“我欠你十万元钱”,对方因此起诉怎么办?

嘉宾:这不需要担心。如果当事人仅凭一句聊天记录向法院起诉,要求另一方还钱。在对方否认、且根据聊天内容难以对借钱事实予以确定的情况下,法院将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分配举证责任,要求原告方就借款事实进一步举证。也就是,要有其他的佐证来证明,一句聊天记录并不能说明什么。

主持人:QQ聊天记录公信力怎么样?作为呈堂证据有哪些困难?

嘉宾:确实比较低,因为它存在众多不确定性。这主要表现在,QQ的真实身份无法确定,因为QQ本身就没有实名制。此外,在QQ聊天记录中,使用者有可能对内容进行删节,容易造成断章取义的情况发生。存在这些问题,决定了此类证据公信力相对较低。

鉴于QQ聊天记录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尽管对其证据形式予以认可,但大多数情况下,还需要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依靠单一的聊天记录断案的,很少。

主持人:如何提升聊天记录公信力?

嘉宾:可以考虑使用QQ实名制,让聊天的行为处在一个相对公正、透明的环境下,这可有效提升其公信力。比如说微博认证。但是在目前的操作和实现中还是比较困难。

最好的方式是自己主动申请实名认证,这样就能提升聊天内容作为证据的公信力,有利于保护自己,也有利于保护交易秩序。

整理:我爱上QQ

来源:东南快报